繳費單位應于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(法定節(jié)假日順延)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(建會籌備金)。
相關政策有哪些?
1.延期繳納:繳費單位形成工資總額,應當計提撥繳工會經費。繳費單位因經營困難連續(xù)3個月以上不能發(fā)放工資的,可提交書面材料,向地方總工會申請緩繳工會經費(建會籌備金),地方主管工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,緩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。繳費單位撒銷、關閉或破產的,應當向所屬地方總工會提出書面報告,并附有撤銷、關閉和破產清算的文件及相關復印件,由地方總工會核銷該單位工會組織。地方總工會應將緩繳、核銷清況書面告知同級主管稅務機關。
2.多繳退還: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(建會籌備金)過程中,因誤收、錯收造成多繳的,繳費單位應向所在地方總工會提出申請,由所在地方總工會審核確認后,將多繳的工會經費(建會籌備金)直接退還繳費單位,并在繳費憑證上注明已退款項、加蓋工會印章,同時將退費信息抄送同級稅務機關。
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,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》,可以向當?shù)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?;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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